AIF联盟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打击金融领域黑产联盟(英译Alliance against Illegal Industry in Financial Field,简称AIF),系针对反催收联盟等灰黑产肆虐现象,各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自发形成的松散型组织。为充分发挥AIF联盟的作用,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AIF联盟理事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IF联盟的宗旨是:通过及时同步对金融领域黑灰产的打法套路、“问题客户”的预警防范信息等,不定期组织线上、线下研讨,形成打击合力,力争成功打击一批典型案件,推动监管部门、执法机关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净化行业环境,达到维护良好金融运营秩序的目的。
第三条 AIF联盟会员须遵守本联盟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四条 AIF联盟会员包括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
第五条 入会条件:
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与金融相关的合法企业、公司,承认本联盟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由理事单位、会员单位推荐,或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自愿加入AIF联盟,须提交申请并填写《打击金融领域黑产联盟(AIF)申报表》。
(二)初审。AIF联盟秘书处根据会员发展规划及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
(三)审批。联盟秘书处初审合格者,经AIF联盟理事长审批通过。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理事会成员等工作人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联盟相关事项的表决权;
(二)定期参与会议。为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本联盟除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理事会外,每年还要针对行业发展和改革等实际情况召开专题研讨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研究相关机制;
(三)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种活动并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活动,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名录,按细分行业、企业性质等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会员单位联络员联系制度。各会员单位须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联盟的工作联系。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理事会秘书处。
第五章 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向本联盟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予以除名:
(一)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联盟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发生重大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退会会员必须在退会前完成在本联盟内所承担的任务。若不履行该项任务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该退会会员承担。
第十五条 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将在联盟内部通报退会及除名会员。会员退会或除名后,其在本联盟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动终止。
第六章 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会员需对联盟内部工作内容、相关机制保密,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非成员所属单位外的第三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泄露,对因泄露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会员不得在联盟内部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国家规定的各类隐私信息,对因泄露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会员应对联盟或其他会员在打击工作中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证据来源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在非必要范围外进行扩散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因扩散或泄露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条款如需要修改,须由理事会秘书处报请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