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F联盟章程

AIF联盟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近年来,非法反催收、代理恶意投诉、违规修复征信等乱象,长期存在于金融市场,且有愈发猖獗之势,严重干扰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秩序。打击金融领域黑产联盟(英译Alliance against Illegal Industry in Financial Field,简称AIF),系针对反催收联盟等灰黑产肆虐现象,各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自发形成的松散型组织。

第二条 联盟理事会是本组织的固定机构,通过及时同步对金融黑产的打法套路、问题客户的预警防范信息等,不定期组织研讨金融领域黑产现状和应对策略,形成打击合力,推动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政府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打击,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司法解释等,净化行业环境,达到维护良好金融运营秩序的目的。

第二章 理事会职责与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表决通过《AIF联盟理事会章程》、《AIF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等联盟文件;

(二)表决、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建立联盟成员单位内信息共享、沟通渠道;

(四)组织研讨会议。

第三章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责

第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为行业发声,代表理事会与监管、司法机关等政府部门对接;

(三)负责向成员单位传导国家有关金融黑产打击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五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组织研究本理事会工作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三)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四)提名秘书长。

第六条 副理事长的职权、职责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联盟工作。

第七条 秘书长的职权、职责

秘书长负责本联盟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修改《AIF联盟理事会章程》、《AIF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等联盟文件,以及执行理事会相关决议等等。

第四章 理事会组成

第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人组成。

第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两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当选资格:

(一)在打击金融领域灰黑产工作中具有代表性案例的成员;

(二)对打击金融领域灰黑产工作具有较强专业性、较大积极性成员;

(三)在金融行业领域,具有其他代表性的成员。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首届联盟组织者、参与者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经协商后组成;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成员提出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秘书长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首任理事长由联盟发起组织者担任。

第五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二)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秘书长召集;两者均不能召集情况下,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由该理事提出其所在单位人员作为召集人。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实际出席的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实际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AIF联盟理事会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形成决议,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实际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并以纪要形式下发会员单位。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等相关材料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七天前,由秘书处知会各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决议由秘书长组织、实施、执行,相关会员单位予以配合,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理事会经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不设单独专项经费,理事会、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会议费、调研费、差旅费,由各所在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决议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